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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将首次告别监管真空


编辑:2012-06-29 00:00:00

 昨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其中拟将包括阳光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所有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历史性的突破,是我们梦寐以求的,这将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宁波周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周军开心地表示。

对私募基金立法有法可依

“虽然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但并不意味着此前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的过程中没有约束。”许周军说。此次修订草案,构建了有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其实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基本也是这么操作的。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更明确了监管机构,有法可依。”许周军说。

事实上,近年来,私募基金驶入了发展快车道,尤其是2009年创业板开启之后,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私募基金除了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作用突出外,也成为当前不少投资者财富管理的重要理财工具。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的乱想也不少。由于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更有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之名行“乱集资”之实。本次新政紧箍咒的念响,将对类似的乱象进一步规范。

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对投资者也是一种保护。”诺亚财富管理中心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冯波说。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比较灵活,投资范围也更宽泛。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称,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未上市的公司上市前景具有不确定性,股权流动性较差,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当于在播“种子”,但是播种下去的“种子”极有可能烂掉,基于人们对于其不确定性的担忧,这次基金法修订对此予以特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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