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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支持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配套政策


编辑:2012-07-12 00:00:00

近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联合出台《支持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若干政策》(鲁金办发〔2012〕12号),提出了促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金融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到试点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优先审批;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优先向试点县(市)倾斜;对试点县(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予以重点推进,原则上一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增加试点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数量,指标单独计算并享受金融机构待遇,支持增资扩股和到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鼓励并推动试点县(市)引进或创建新型金融组织或金融中介组织;支持试点县(市)政府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以及其它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的发起、增资或重组。

二是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争取的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和业务试点,优先在试点县(市)推行;对试点县(市)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申请,金融管理部门和上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引导;在试点县(市)探索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权益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和用益权,各贷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允许作为贷款抵押物;扩大试点县(市)企业在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所占比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确权、投资与用地、上市辅导验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适度向其倾斜;鼓励并引导试点县(市)企业到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试点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分类评级中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从事资产转让等业务,并探索更加灵活的融资方式;试点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比规定标准下浮50%执行保证金缴存比例;推进试点县(市)保险业机构与银行业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开发推广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支持试点县(市)探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提升金融机构业务权限。试点县(市)银行业分支机构在信贷额度审批、业务受理范围等方面享受设区市分支机构权限;其它各类金融机构对设在试点县(市)的分支机构,本着“最大可能”的原则给予业务授权。

    四是强化人才智力支持和工作督导。优先安排试点县(市)相关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活动,鼓励试点县(市)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人员挂职交流,支持试点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机构人员到上级单位挂职学习;对试点县(市)金融工作和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情况,有关部门和上级金融机构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进行工作“蹲点”,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和试点工作发展;对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型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适当奖励。省里每年度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考核,评选出突出的3个县(市)给予适当奖励,连续两年考评最差者撤销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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