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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


编辑:2021-12-18 15:08:51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支持能够推动我省煤焦冶电等传统产业升级,加快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煤层气开发、生物医药、医疗卫生、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我省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旅游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健康发展和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分为协议性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协议性后补助是指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已经完成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建立了能带动相关产业或周边地区发展的示范基地的申报项目,通过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原则上当年下达。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制院所、中央驻晋研究院所或医疗机构。科技援疆、援藏、援青和入滇项目的申报单位可为大学、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同时与受援地有对接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科研人员;

(4)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

(5)具有相关的科研技术人员、推广人员和应用生产人员。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转化他人科技成果时,应与成果所有人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7)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

(8)优先立项支持具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项目。

(9)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支持,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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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焦经理
联系电话:13293919265
联系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大和昌业1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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