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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却无法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为什么?


编辑:2023-10-24 17:09:00

案例回放

在某地防汛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当地财政部门收到A投标人的投诉书,其中一则投诉事项称:“经认真查看中标人B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认为,凭此《中小企业声明函》,B公司不应享受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经调查核实,B公司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没有弄虚作假,但是当地财政部门认定A投标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B公司为什么无法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怎么享受优惠?


专家点评

问题一:

原来,在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声明了自己是小微企业,但是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却为中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微制造商的产品,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身的企业划型无关。”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强调,如果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二: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功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有两个:一是预留采购份额;二是价格评审优惠。

谢言俊指出,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两种扶持政策不能混用。“执行预留采购份额的扶持政策,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根据4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预留采购份额,有两种情况:第一,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未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即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针对货物项目,谁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只看提供货物的制造商是否是小微企业,即便是中型或大型企业提供了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也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但如果小微企业提供了中型或者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就不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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