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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南翼风井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编辑:2017-08-01 13:58:26

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

岳城煤矿南翼风井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7-8-1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南翼风井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用人单位: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

地理位置: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联系人:李科长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南翼风井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简称:岳城煤矿)隶属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晋城煤业集团)。井田位于沁水煤田晋城矿区西部,寺河矿原东井区北部。

依据晋煤集生字[2011]945号文《关于对<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采设计>的批复》,批准矿井后期新增一对进风斜井、回风立井来满足井田西部(二盘区)开采时的通风要求,现岳城煤矿进行南翼风井改造。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卫亚昆(行业工程、工程师),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张飞马(卫生工程、工程师),李亚鹏(评价人员、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助理工程师),李芳艳(检验负责人、工程师)

建设单位陪同人:李科长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因素。

噪声:主要存在于通风机、空气加热机组、变电设备等运行过程中。

本次为煤矿预评价,未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陪同人:李科长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5.1.1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一大类:采矿业,第一分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第一种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因此该项目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5.1.2评价结论

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南翼风井改造项目应根据初设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结合本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5.1.3关键控制点

根据工程分析和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检测情况分析,预测本项目职业病因素的关键控制点为:

5.1.3.1职业病危害因素

井筒掘进建设过程中的粉尘、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正常生产后的通风机房内巡检位的噪声等为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

5.1.3.2职业病防护设施

井筒掘进过程中的喷雾降尘措施、正常生产后通风机的消声器、减振基础等为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关键控制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确保上述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有效的运行。

5.1.3.3职业卫生管理

井筒掘进建设过程中,井下掘进各个工种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正常生产后通风机司机巡检时,必须戴防尘口罩。同时,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对各个工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正常生产后,应关注通风机司机的健康。

5.2 建议

5.2.1该项目关键控制点为①职业病危害因素②职业病防护设施③职业卫生管理,建议企业重视防护。

5.2.2参考本预评价报告第13章补充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3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严重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5.2.4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的监督与协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工人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5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编写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5.2.6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7外委单位管理:

5.2.7.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5.2.7.2企业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

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5.2.7.3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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