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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劳发[2017]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编辑:2021-12-16 14:05:09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劳发[2017]2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继续强化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的作用,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总结近年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经验,结合全省煤矿实际,按照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省厅进一步细化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报告要按照安监总局及煤炭行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其中,类比调查数据要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组织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企业及主体企业之外的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格式见附件7)。存在《办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重新进行预评价。

 (三)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形成报告备查。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报告样式见附件3),并向主体企业报告,相关材料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存档要求详见附件10)。

 (五)预评价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参照附件9)。

 (六)需要重新进行预评价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以及采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一)编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计要按照安监总局及煤炭行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办法》第16条的规定,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组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企业及主体企业之外的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格式见附件7)。存在《办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重新进行设计。

 (三)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形成报告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报告样式见附件4),并向主体企业报告,相关材料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存档要求详见附件10)。

 (五)设计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样式参照附件9)。

 (六)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由于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一)建设期间职业卫生管理。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应加强施工队伍职业卫生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施工人员个体防护和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要按照《办法》第22条的要求,采取相应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二)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按照安监总局及煤炭行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第24条规定的内容,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并向主体企业报告。验收方案应当符合《办法》第25条规定的要求(具体样式见附件5)。

 (四)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按照监管关系,将验收方案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加盖集团公章后报省煤炭厅。如方案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书面变更。

(五)组织评审和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由煤矿建设单位主体企业负责组织。主体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具体组织评审和验收工作(评审和验收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邀请本企业及主体企业之外的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和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7、附件8)。存在《办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六)整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经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

 (七)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20日内,将评审和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6),按照监管关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加盖集团公章后报省煤炭厅。相关材料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存档要求详见附件10)。

 (八)评审和验收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样式参照附件9)。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加强对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总体目标,针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实施后取消相关"三同时"行政审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总要求,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不断研究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三同时"主体责任,确保"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率和覆盖面。

在"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的监督检查重点按照《办法》第31-33条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和《办法》第39-43条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煤矿职业健康工作专业性较强,在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抽调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参加。省厅将在原技术审查专家库的基础上,调整组建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也应组建本级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库。抽调专家参加监督检查时,该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办法》第34条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核查表详见附件11)。其中,省厅负责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督核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其直接监管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核查,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抽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时,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况,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详见附件12、13)。

 此前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尽之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应根据实际

按照通知精神补充和规范相关工作及材料。



附件: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5、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6、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7、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意见(式样)

8、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式样)  

9、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

10、煤矿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存档资料基本要求 

1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表

1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3、五大集团及正华实业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114916

附件2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制定方案

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验收阶段,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必须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按照监管关系,将验收方案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所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加盖集团公章后报省煤炭厅。如方案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书面变更。

(二)邀请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煤矿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邀请建设单位和主体企业之外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验收)。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一是煤矿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二是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三是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含)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其中煤矿相关工程类多于职业卫生类,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80%。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原则上建设单位所邀请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验收三个工作阶段中连续出现。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评审及验收活动,严禁信函(邮件)评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人员和评审(验收)流程

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二)推选评审(验收)组长主持人介绍评审(验收)组成员,并从其中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变更评审(验收)主持人

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在验收阶段,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可分两次会议组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

(四)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五)现场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号)附件中《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职业卫生标准,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验收。 

(六)询问和质询

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现场查看,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七)评审(验收)情况和意见讨论汇总

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详见附件7、附件8)。建设单位等人员可根据情况回避。
(八)宣布意见和结论

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九)确认意见和结论

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十)安排部署整改。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三、整改阶段

依照评审(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全体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10),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附件10

煤矿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存档资料基本要求

 

一、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2、最终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包括评审组成员个人意见);

4、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含评审组成员复核签名);

5、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7、组织评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评审组成员资格说明(证明)、会议记录(纪要)、影像资料等;

8、公示信息表;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3、最终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包括图纸);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意见(包括评审组成员个人意见);

5、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修改说明(含评审组成员复核签名);

6、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委托书;

7、组织评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评审组成员资格说明(证明)、会议记录(纪要)、影像资料等;

8、公示信息表;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复印件);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3、最终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包括评审组成员个人意见);

5、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含评审组成员复核签名);

6、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

7、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及结果;

8、验收组所有成员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材料;

9、主体企业现场复核意见和出具的验收合格相关文件;

10、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1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1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4、组织评审和验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参加人员签到表、评审(验收)组成员资格说明(证明)、会议记录(纪要)、影像资料等;

15、《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职业卫生标准检查表;

16、公示信息表;

1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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