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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晋卫职健函[2019]5号,2019年6月13日)


编辑:2019-03-08 14:48:43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第16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已划转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事项的受理窗口,由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变更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楼27号窗口,电话:7731410)。

二、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8年、2019年到期的,统一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

三、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暂停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资质认可(含业务范围扩项)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的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精神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

五、现将我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同时请各市卫健委按照本通知精神,统筹做好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和资质认可、延续及变更等工作。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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