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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编辑:2021-12-16 11:41:35

晋价费字[2012]406号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2010年,我省修订并印发了《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以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并结合试行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完善,现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省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外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未列入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
  (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六)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六、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七、环境监测人员在高温、高空、易燃、易爆、辐射、强腐蚀、剧毒或致畸、致癌、致突变条件下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时,可从监测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环境监测人员补贴,用于支付环境监测人员的安全责任风险。

八、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等部门检查。

十、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采样收费标准

采样收费标准

三、监测收费说明

(一)污染事故、仲裁、科技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在不超过1倍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接电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方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高级工程师每工作日300元;工程师每工作日200元;助理工程师每工作日100元;其它技术人员每工作日50元收取人工费(按到达或离开作业现场计算)。对委托方要求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人工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取人工费。

(四)所列收费标准为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于强腐蚀、剧毒或危险条件下的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倍收费。对于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当烟气温度在100℃-500℃之间时,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当烟气温度﹥500℃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对于高空(测孔高度大于5米)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的费用。对于夜间(当日22:00~次日6:00)作业,收费标准增加30%收费,使用不需要人工值守的自动分析仪,不增加收费。

(五)监测土壤等固体样品需要预处理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

(六)所列收费标准未涉及的有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如委托方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编制报告书、增加报告书印刷数量、制作多媒体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时,收费标准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取;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索取磁盘、磁带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的资料免费提供,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八)同一项目样品总数少于10个(不含10个)时加收开机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200元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现场监测点位;“次”—监测次数;“项”—监测项目;“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样”—现场监测样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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