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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编辑:2019-02-27 13:53:53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用人单位: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长治县城南约16.5km处赵村—东沟一带

联 系 人:王建鹏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项目

项目简介: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为2009年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晋煤重组办发【2009】37号”文件的批复意见,以山西长治羊头岭煤业有限公司为主体企业,由原长治县南宋乡东掌煤矿、长治长征煤业有限公司、长治县南宋鑫通企业经营公司兴隆煤矿、长治县南宋乡北宋煤矿及上述各整合矿井之间的夹缝资源区整合而成。兼并重组后企业名称为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批准矿井生产规模由60万吨/年提升至90万吨/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5日为该矿换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5872,有效期至2021年7月25日,批准开采3~15号煤层,井田面积为7.7617km2。

矿井目前在井田南部开采3号煤层(即原东掌煤业井田范围内),仅井田北部还剩余部分3号煤层资源(兼并重组整合的新增资源),由于井田中部均为3号煤层采空区(原兴隆煤矿和北宋煤矿采空区),从目前生产采区进入北部距离较远、需穿越采空区,且通风距离远通风负压大,井下运输距离也较远,因此不宜利用现有3号煤层系统开采井田北部剩余的3号煤层资源。为此确定,开采井田北部剩余3号煤资源利用15号煤层开采系统,通过联络斜巷进入北部3号煤层进行开采。

井田南部3号煤层储量不多,为满足矿井的正常接替,使井田得以合理开发,提高矿井机械化装备水平,实现规模化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有必要对矿井下组煤开采进行合理规划。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晋煤行发[2013]61号文《关于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延深开采下组煤的批复》,批准矿井进行延深改造,同意在井田中部东掌村西北800m处,改建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的工业场地。

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二地质队于2011年6月编制完成了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并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2]575号文进行了批复。

山西中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编制完成了《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初步设计》,并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13]982号进行了批复。

山西中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编制完成了《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初步设计变更》,并经山西长治羊头岭煤业有限公司文件长羊煤司字[2019]7号进行了批复。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李文民(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李文民(行业工程、采煤工程、高级工程师),褚春虎(副主任医师、预防医学),张飞马(卫生工程、通风专业、工程师),吴祥(评价人员、信息管理、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助理工程师),李芳艳(检验负责人、工程师)

建设单位陪同人:王建鹏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三类。

粉尘:煤尘危害是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机械掘进、掘进运输、掘进支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运输、采煤支护、井下通风、采煤辅助等场所;矽尘可能存在于矿井的岩巷掘进过程;水泥尘主要存在于井下喷浆过程。

物理因素:噪声危害主要存在于矿井的井下掘进、回采、井下运输和辅助运输系统;手传振动产生于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凿岩、打眼、岩巷装载、岩巷掘进等作业环节。

化学物质:井下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合物、氨、甲烷。

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用类比法,选择了晋城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5.1.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一大类:采矿业,第一分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第一种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因此该项目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5.1.2评价结论

该项目应根据初设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结合本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5.2 建议

5.2.1该项目关键控制点为①职业病危害因素②职业病防护设施③职业卫生管理,建议企业重视防护。

5.2.2参考本预评价报告第13章补充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3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5.2.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的监督与协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工人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5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编写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5.2.6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7外委单位管理:

5.2.7.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5.2.7.2企业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5.2.7.3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组织5位职业卫生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山西金烜鑫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组认为:

《山西长治羊头岭东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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