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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编辑:2019-12-30 11:49:06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用人单位: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晋城市泽州县下村镇中村村东北部

联 系 人:赵晋鹏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

项目简介: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晋城市泽州县下村镇中村村东北部,行政区划隶属于泽州县下村镇管辖,井田地理坐标为北纬35°38′42″~35°40′26″,东经112°43′22″~112°46′32″。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煤业)隶属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体企业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宏祥煤业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2009年批准立项建设,2018年1月完成竣工验收,现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3889,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9〕GC146B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井田面积为11.5929km2,批准开采3~1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其中:井下3号煤层资源在矿井兼并重组前已回采结束,现开采煤层为9号煤层。

由于该矿井田内的9号煤层平均厚度1.29m,灰分高、生产时割矸量大、回采和掘进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为改善矿井9号煤灰分高、煤质差的问题,经研究论证,拟实施9号、15号煤层厚度、优劣煤层的合理配采。按照9号煤30万吨/年和15号煤层90万吨/年进行配采,保证矿井达产、稳产、正常衔接、优化煤质,提高矿井经济效益。

2018年12月,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晋煤集生字[2018]404号文对《天安公司宏祥煤业矿井15号煤层配采工程方案设计》进行了批复。

2019年1月,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规划局以发展规划局[2019]5号文对《宏祥煤业15号煤层配采工程》进行了项目核准。 

2019年4月,天安公司宏祥煤业委托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15号煤层配采项目初步设计》,并由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晋煤集基字[2019]135号对其进行了批复。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李文民(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李文民(行业工程、采煤工程、高级工程师),何靖宇(基层副主任医师、职业卫生),张飞马(卫生工程、通风专业、工程师),吴祥(评价人员、信息管理、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助理工程师),李芳艳(检验负责人、工程师)

建设单位陪同人:赵晋鹏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三类。

粉尘:煤尘危害是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机械掘进、掘进运输、掘进支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运输、采煤支护、井下通风、采煤辅助等场所;矽尘可能存在于矿井的岩巷掘进过程;水泥尘主要存在于井下喷浆过程。

物理因素:噪声危害主要存在于矿井的井下掘进、回采、井下运输和辅助运输系统;手传振动产生于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凿岩、打眼、岩巷装载、岩巷掘进等作业环节。

化学物质:井下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合物、氨、甲烷。

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用类比法,选择了临汾市蒲县煤矿配采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5.1.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一大类:采矿业,第一分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第一种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因此该项目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5.1.2评价结论

该项目应根据初设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结合本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5.2 建议

5.2.1该项目关键控制点为①职业病危害因素②职业病防护设施③职业卫生管理,建议企业重视防护。

5.2.2参考本预评价报告第15章补充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3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存档备查。

5.2.4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的监督与协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工人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5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编写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5.2.6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接触苯和二甲苯的劳动人员应加强个体防护的使用,佩戴3M6200防毒口罩。

5.2.7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8外委单位管理:

5.2.8.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2.8.2企业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2.8.3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组织5位职业卫生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山西金烜鑫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组认为: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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