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
编辑:2021-06-17 09:45:59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6]49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补充通知》(晋建审函[2007]376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3]1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工数量配备要求明确如下:
一、“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资格(建造师)或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工配备数量要求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要求数量配备既要从企业资质人员数量要求配备,同时还要从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数量配备。以后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如有新的标准和规定,我们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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